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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提醒:暂时不上市公司的谨慎选择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企帮帮 8606 2018-06-21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注册公司为了“高端大气上档次”,喜欢在名字后加上股份有限公司感觉更有大公司范儿。可很多时候却对这些大公司背后的实际意义却知之甚少。
►案例:
刘某创业之初,因为股东之一方力的公司是刚挂牌新三板(股份制公司),所以就听从了方力的建议,公司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为 4 个。
在刘某经营的过程中,方力要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刘某无力干涉,好不容易说通将股份转让给刘某信任的股东王某,王某要求将自己名字纳入公司章程,工商局备案。工商局咨询说是自行私下交易,无须工商局变更……
针对除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外的普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非上市股份公司” )的公司变更登记、股份转让、股东身份界定的维度进行以下解读,让创业者更清晰选择哪一类型公司: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对于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规定中,都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变更作出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只有在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时须进行变更登记。
所以,如果股份公司吸纳新的股东,新的股东要求将自己名字纳入公司章程,各地工商部门对于未明确约定的变更登记事项所理解的不同,有可能导致很多后期新加入股东无法变更到登记事项里,从而导致吸引不到新的人才。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规范,各地对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北京市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非国有)是鼓励在交易中心交易,而非强制性的。
在上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没有区分)股份转让则是强制性的。但是否转让交易后,必须要到工商局变更登记没有具体的约定。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股东股份转让,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公司股东结构的变化,可能为公司经营造成潜在的风险。转让其股份需要到交易场所交易,增加交易成本;最后各地规定都不尽相同,相应部门不同的理解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会造成一定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看,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主要源于其资合性特征,通过不同商事主体享有股份,可以促进了社会资金行业和产业之间的流动,有效地调节了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因此,在没有外部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规定性要求,在有股份转让内部登记的公示下,确定其股份变动的公信力和对抗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但可以在结合各地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来保证股份转让的效力与股东身份的确认。
最后,企帮帮提醒各位创业者,针对以上非上市公司三个不同的角度,想明确告诉创业者在未上市前非上市股份公司并没有太多的优势。
所以,建议创业者在公司未上市前,尽量选择灵活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经营主体,从而保证公司的灵活自由发展,待公司计划上市时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也为时不晚。